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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APP: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星空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5-09-02 04:23:39 浏览量: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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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3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批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2013年度银行授信及项目做担保的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批准《关于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银行授信做担保的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批准《关于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并批准《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聘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鉴于第六届董事会现任董事:李建红先生、徐敏杰先生、麦伯良先生、王宏先生、王兴如先生任期将于2013年4月届满,因此,董事会拟提名:李建红先生、徐敏杰先生、麦伯良先生、王宏先生、王兴如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七、审议并批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丁慧平先生、靳庆军先生、徐景安先生任期将于2013年4月届满,因此,董事会拟提名:潘承伟先生、李科浚先生、王桂埙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十、审议并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股票发行一般授权事宜的议案》:

  鉴于香港上市规则和现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成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董事会同意提请在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中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发行及处理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决定发行的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一般授权”)。董事会行使上述授权,在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时,公司不需要再召集全体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在发行内资股时,公司不需要再召集类别股东会;如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规之规定,即使获得股票发行一般授权,仍需召集全体股东大会,则仍需取得全体股东大会的批准。

  1、授权董事会依据市场情况在有关期间决定发行及处理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发行的条款及条件:

  2、董事会根据上述第1项所述授权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转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分别不超过本议案获得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该类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量的20%。

  3、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转股权。

  4、就本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议案获得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1)公司下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2)本议案经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届满之日;(3)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5、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份发行和分配的方式、种类及数量,以及公司在该等股份发行及分配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并适时对《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新的股本结构、注册资本。

  6、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一般授权所需的一切必要事宜。

  7、为了及时有效地推进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实施股票发行一般授权,批准及授权董事会在上述1-6项述及的事项获得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同时并在上述有关期间内:

  1) 依据市场时机决定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数量和比例、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起止时间、上市时间、募集资金用途等;

  3) 代表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保荐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为实施股票发行一般授权所需之文件;

  4) 依据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真实的情况适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股权登记等有关事宜;

  5) 代表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发行、上市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7) 依据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真实的情况适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安排办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8、公司董事会仅在该等发行及其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不时修订的),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亦仅应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要求,董事会提请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如下:

  8、审议《关于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银行授信做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与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的持续性关连交易以及新修订的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

  附:李建红先生、徐敏杰先生、麦伯良先生、王宏先生、王兴如先生、潘承伟先生、李科浚、王桂埙先生简历

  李建红先生:1956年出生,由1995年3 月2日起出任本公司董事,并于2010年10月25日获选为本公司董事长。李先生自2010年11月起出任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股票代码:601872)的董事长。李先生自2010 年10 月起出任招商局国际(香港股份代号:144)的副主席及执行董事。李先生现时兼任招商局集团董事及总裁职务。李先生曾为中远集团效力,出任多个职位,包括中远南通船厂厂长、中远工业公司总经理、中远集团的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及执行副总裁、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为新加坡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号:3377)的董事长、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中远控股(香港股份代号:1919、上海股票代码:601919)的董事、中远太平洋(香港股份代号:1199)的董事、及中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号:517)的董事。李先生亦曾为中国造船工程学会(“造船学会”)的副理事长及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船舶协会”)的副会长。李先生曾于1993年获颁第三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于1994年获评为全国交通系统劳动模范,于1995年获评为全国劳动模范。李先生于2000年10月在东伦敦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于1998 年在吉林大学取得经管硕士。李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徐敏杰先生:1958年出生,由2007年4月23日起出任本公司董事。于2011年7月,徐先生辞任董事一职,后于2012年3月1日获重新委任为本公司董事,并于2012年3月6日获委任为本公司副董事长。徐先生于航运业方面有超过30年经验,于企业营运及管理方面经验比较丰富。徐先生由2012年1月起出任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及中远韩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徐先生亦出任中远集团副总经理与党组成员,及中远控股(香港股份代号:1919、上海股票代码:601919)的执行董事。徐先生于1980年加盟中远集团,曾于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担任船长及集装箱部、营运部及出口部经理与公司副总经理,又担任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党组委员,随后担任党组副书记、中远集运亚太部上海分部的总经理及党委副书记、中远集团的运输部经理,及中远太平洋(香港股份代号:1199)的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由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徐先生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担任理事一职。1998年12月至2003年9月,徐先生出任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副会长。徐先生于1980 年在海运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毕业,并于1999年6月取得上海海运学院与荷兰马斯赫里特学院颁授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徐先生为高级工程师。

  麦伯良先生:1959年出生,由1994年3月7日起为本公司总裁至今,由1994年3月8日起兼任本公司执行董事。麦先生于1982年加盟本公司,曾任生产技术部经理及副总经理。麦先生在1982年7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机械工程专业,获得学士学位。

  王宏先生: 1962年出生,自2007年4月23日起出任本公司董事。王先生自2011年4月起出任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股票代码:000024)的董事(该公司亦于新加坡上市),亦自2010年5月起担任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股票代码:601872)的董事,又由2011年2月起出任招商局集团企划部总经理,及由2012年2月起出任招商局集团总经济师。王先生由2005年5月起担任招商局国际(香港股份代号:144)的执行董事。自2005年6月至2009年7月,王先生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股票代码:600018)的副董事长。由2005年5月至2009年2月,王先生为招商局亚太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由2005年至2009年,王先生为招商局国际(香港股份代号:144)的常务副总经理,自2007年至2009年期间兼任首席营运官。王先生曾在招商局集团出任业绩考核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及战略研究部总经理。王先生亦曾于香港海通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又曾担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的财务部及船务部的总经理及公司副总经理,及中远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的轮机员。王先生在1982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轮机管理专业,其后分别于1991年及1999年7月在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

  王兴如先生:1965年出生,由2011年8月11日起出任本公司董事。王先生现为中远控股(香港股份代号:1919、上海股票代码:601919)的副总经理。王先生由2011年8月起担任中远太平洋投资及中远(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由2011年7月起,王先生亦担任中远太平洋(香港股份代号:1199)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兼董事总经理、投资及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执行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此外,由2011年7月起,王先生亦于中远太平洋(香港股份代号:1199)34家子公司出任董事或主席,及中远太平洋(香港股份代号:1199)8家合资经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担任董事、主席或副主席。王先生在航运相关产业方面有超过20年经营管理经验,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方面的经验很丰富。王先生于1991年加盟中远集团,曾任远洋联合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中远工业公司副总经理、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新加坡上市公司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非独立及非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王先生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海洋工程装备分会副会长,亦曾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修船分会的会长及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副会长。王先生于1994年7月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获工程硕士学位,2010年于大连海事大学工程专业获得工学博士学位。王先生为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

  潘承伟先生,1946年出生,交通部干部管理学院毕业,大学专科,会计师。潘先生1965年参加工作,2008年11月退休,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处长,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远(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远(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远(香港)工贸控股公司总经理,中远香港集团深圳代表处首席代表并兼任深圳广聚能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远(开曼)福庆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分公司总经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燃油期货合规经理。自2011年五月至今,任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七月至今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科浚先生,1951年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党员、政府特贴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1975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系;1976年至1978年留学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研修法律;1 9 9 1 — — 1 9 9 2年于中央党校培训;1993-1995年于中央党校世界经济研究所研读世界经济,获研究生学历;1998年下半年参加哈佛大学商学院第155期高级工商管理研修班。1968年参加工作。1975年任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系教师;1978年后在交通部工作,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主任验船师、副处长、处长、副局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总裁;1999-2011年任中国船级社理事长、社长(总裁)。2006-2007年出任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理事会主席。2010-2011年任亚洲船级社协会(ACS)第一任主席。2011年底退休。现任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中国船级社名誉理事长,2012年至今,任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桂埙先生,1951年出生,太平绅士。王律师获香港中文大学文学士、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士、澳门东亚大学中国法律文凭以及英国法律学院毕业。是香港、英国执业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拥有澳大利亚、新加坡律师资格。王律师曾担任北京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江苏省政府海外法律顾问,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律师曾先后担任两所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中国主理合伙人共15年,也曾在香港政府土地署,律政司署及立法会效力共达十年。王律师先后于2011年6月及2012年12月被委任为香港国际机场管理局及医管局委员。王律师现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是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和香港仲裁司学会的资深会员,是前任香港仲裁司学会会长。王律师现也为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副主席,香港版权上诉审裁处主席,香港贸易发展局专业服务委员会主席,香港律师会理事会成员及前任会长,香港董事学会理事及每年最佳公司董事遴选委员。王律师在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城市大学及树仁大学担任名誉讲师或教授,并在不同的公共团体及慈善机抅担任董事,会长,主席,理事及司库等职衔。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三次会议“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通过阅读企业来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问询,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及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同意提名李建红先生、徐敏杰先生、麦伯良先生、王宏先生、王兴如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潘承伟先生、李科浚先生、王桂埙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三次会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严格执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三次会议“关于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为销售业务提供汽车金融支持及车辆园房产销售金融支持,是为促进产品营销售卖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同时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及相应的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于2013年4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2013年度第2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鉴于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现任代表股东的监事:吕世杰先生、黄倩如女士任期将于2013年4月届满。因此,监事会同意提名:吕世杰先生、黄倩如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代表股东的监事候选人,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一三年度第三次会议于 2013年4月23日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对下属全资及附属子公司2013年度银行授信及项目做担保的议案;

  (1)同意本公司对其投资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承包经营子公司(参见三、3、被担保方名称之(1))2013年度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

  (2)本公司对未予承包经营的附属及联营子公司(名单参见三、3、被担保方名称之(1))2013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支持函或与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按份信用保证,如果确需本企业来提供全额担保的,附属及联营子公司的其他合资经营方须按其出资比例向本企业来提供反担保,并按其出资比例承担对应的资金风险和连带责任;对于联营公司通过其大股东担保获得银行授信,并要求本企业来提供反担保的,本公司可按出资比例提供对应反担保;

  (4)同意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CIMC Raffles Offshore (Singapore) Limited 、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对其投资的各下属全资、控股及承包经营子公司2013年度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

  2、 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对集团内子公司2013年度银行授信做担保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下属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投资的下属全资、控股及承包经营子公司(名单参见三、3、被担保方名称之(2))2012年度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的信用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且2013年末实际担保余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如果确需本企业来提供全额担保的,附属及联营子公司的其他合资经营方须按其出资比例向本企业来提供反担保,并按其出资比例承担对应的资金风险和连带责任。

  3、 关于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2013年度信用担保的议案;

  为对销售业务提供汽车金融支持及车辆园房产销售金融支持,同意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基于销售产品之目的而对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批准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总额度为22亿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其中20亿元用于汽车销售金融支持,2亿元用于车辆园房产销售金融支持。

  同意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为本公司成员单位(中集集团下属全资及控股承包经营子公司)办理贸易项下对外担保业务及非融资中间担保业务,担保总额不超过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5亿元人民币。如果确需本企业来提供全额担保的,附属及联营子公司的其他合资经营方须按其出资比例向本企业来提供反担保,并按其出资比例承担对应的资金风险和连带责任

  担保额度:本公司对上述1—4项担保合计余额为140亿元,约占2012年度合并净资产的63.30%。

  2、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基本情况详见201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四 “公司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之1、重要子公司情况。

  2、担保方名称: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CIMC Raffles Offshore (Singapore) Limited 、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汇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徽商银行、洛阳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渣打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澳新银行、烟台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德意志银行等。

  为保证公司持续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公司投资项目的顺利完成,董事会同意为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为对销售业务提供汽车金融支持及车辆园房产销售金融支持,同意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基于销售产品之目的而对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

  对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报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须报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提供担保。

  对于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附属及联营企业来提供担保过程中的少数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公司负债率动态变化,必要时反担保协议的签署等事项,由本公司资金管理部、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责监控与管理。

  截至 2012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为1,249,668万元,占2012年度末净资产的60.04%,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附属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488,124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做担保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4月23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一三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27日15:00 至2013年6月2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1)2013年6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H股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公司将于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至2013年6月 28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8、审议《关于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银行授信做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与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的持续性关连交易以及新修订的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

  2、上述第13项议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上述第15-18项议案,将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数批准通过;

  (2)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授权人股票帐户卡及持股凭证。

  (3)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

  (4)登记方式可采用现场登记或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登记。书面通讯方式及传线、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工业区港湾大道2 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所有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能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有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就可以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27日15:00至2013年6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网络投票系统不正常的情况的解决方法: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2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及股票停牌的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平安银行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2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及股票停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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