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深圳法律援助律师-深圳公司法问律师-宋律师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向秉承着“以专业的常识、丰厚的执业经历、优秀 ...【检查更多】
为鼓舞外商出资于我国的动力、交通、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细则》、国税发[1995]151号等文件对从事动力、交通、基础设施建造项目的外商出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首要包含:
1.从事港口码头建造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出资公司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运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折半征收所得税。
2.在海南经济特区建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出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运营的外商出资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出资公司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运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同意,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上海浦东新区建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动力、交通建造项目的外商出资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出资公司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运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同意,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运营上述动力、交通、基础设施建造项目的外商出资企业,一起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的,应当别离核算并申报交税,别离按上述项目和其他一般项目的税率和减免税规则核算交税。但凡不能别离精确核算申报的,或许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核算申报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则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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